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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唐某,男,194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52号民事判决、(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147.5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合计22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文锦路与春风路交汇处朗钜御风庭2号楼913号房所占50%的产权(深房地字第2000492953)、深圳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银座公寓09b8号房(深房地字第20004463**)的房产及其名下粤b×××××、粤b×××××号汽车两辆。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人民币1246967.29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文锦路与春风路交汇处朗钜御风庭2号楼913号房50%的产权(深房地字第2000492953)及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银座公寓09b8号房(深房地字第20004463**)的房产及其名下的粤b×××××、粤b×××××号汽车两辆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人民币1246967.2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文锦路与春风路交汇处朗钜御风庭2号楼913号房50%的产权、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银座公寓09b8号房及其名下的粤b×××××、粤b×××××号汽车两辆的查封措施,被执行人的上述两房产及两车辆应予以解除查封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划、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文锦路与春风路交汇处朗钜御风庭2号楼913号房50%的产权(深房地字第2000492953)的查封措施;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银座公寓09b8号房(深房地字第20004463**)的查封措施;三、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粤b9xxxxx、粤byxxxxx号两车辆的查封措施。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余冠鹏执行员 马 翼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美玲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