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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郭耀武与王俊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郭耀武,男。被执行人王俊川,男。本院在执行华阴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耀武与被执行人王俊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俊川已主动分三次支付申请执行人郭耀武11000元,剩余200元申请执行人郭耀武自愿放弃,且同意终结原判决的执行,本院已函告华阴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锋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春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