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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告何元保与被告王亮、山天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元保,王亮,山天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172号原告:何元保。被告:王亮。被告:山天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原告何元保与被告王亮、山天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郁、代理审判员程姣、人民陪审员吴茜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元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元保承担。审 判 员 郭 郁代理审判员 程 姣人民陪审员 吴 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阎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