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魏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南,刘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张亚南,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大名县大名镇寺胡同街31号。被告刘昌,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沙口集乡南北拐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南与被告刘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南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南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克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皇永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