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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7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莉与陕西益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莉,陕西益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730号原告:马莉。委托代理人:雷静远,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益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78号。法定代表人:赵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宗起、徐妮娜,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马莉诉被告陕西益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原告找房主赔偿时被告知被告陕西益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涉案排水管道的管理者,应由被告赔偿。而被告与房主杨超签订《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协议第六条约定: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该案依法应由西安仲裁委员会裁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马莉的起诉。原告认为《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是被告与房主签订的合同,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该仲裁条款对原告无效。且该协议主要是对被告与房主关于物业费用问题的约定,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并无约定,请求法院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认为,被告陕西益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是其与案外人杨超签订的协议,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且本案为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为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枫韵蓝湾小区,该小区属雁塔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陕西益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倩倩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康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