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淅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平诉张传伍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张传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李平,女,汉族,生于1986年。委托代理人:侯有贵,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传伍,男,汉族,生于1982年。委托代理人:张天成,淅川县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张传伍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出现其他需要中止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周福志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菀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