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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淅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平诉张传伍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张传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李平,女,汉族,生于1986年。委托代理人:侯有贵,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传伍,男,汉族,生于1982年。委托代理人:张天成,淅川县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张传伍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出现其他需要中止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周福志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菀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