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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海龙、刘淑琴与被执行人于洪杨、卢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龙,刘淑琴,于洪杨,卢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于海龙,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刘淑琴,女,1952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于洪杨,男,1989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卢贺,男,1991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于海龙、刘淑琴与被执行人于洪杨、卢贺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说服教育,卢贺给付赔偿款2100.00元,因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