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27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2745号原告董某,男,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张桥镇某村某组。被告冉某某,女,1987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富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