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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27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2745号原告董某,男,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张桥镇某村某组。被告冉某某,女,1987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富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