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洪和民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李福堂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石俏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石俏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洪和民商初字第249号原告:李福堂,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罗蓓,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纺机路33号。负责人:虢春华,该行行长。被告:石俏意,女,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堂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石俏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堂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福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福堂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绍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兆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