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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杨美均与海南省国际信托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房屋确权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均,海南省国际信托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545号原告杨美均。被告海南省国际信托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美均与被告海南省国际信托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美均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省国际信托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美均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省国际信托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均撤回对被告海南省国际信托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1223元,由原告杨美均负担。审判员  羊日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湘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