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社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顺强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强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社刑初字第0017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顺强,男,55岁。因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3年4月1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顺强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张运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宗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