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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765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行贿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么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在代理海关报关业务过程中,多次要求海关工作人员为其逃避商检等事项提供非法利益,承诺在海关工作人员给其帮忙后给予好处。2010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给予北仑海关工作人员张某乙、徐某甲、竺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1.2万元。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属自首,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未表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在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过程中,多次要求海关工作人员为其逃避商检等事项提供帮助,并先后送给张某乙、徐某甲、竺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2万元。具体如下:1.2010年4、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代理报关出口品名为塑料花的货物时,被北仑海关(隶属宁波海关)查验到其中夹带着玻璃杯、纸杯等逃避商检的货物。被告人张某甲找到时任北仑海关查验一科科长的张某乙(已判刑)要求予以放行,后张某乙违规将该批货物作直接放行处理。事后,被告人张某甲为感谢张某乙对其的帮忙与关照,在宁波海关门口送给张某乙人民币1万元。2.2010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代理报关出口品名为塑料笔筒的货物时,被北仑海关查验到该批货物实为取暖器且涉嫌侵权。为此,被告人张某甲找到宁波海关工作人员徐某甲(另案处理)要求帮忙,徐某甲转而要求张某乙予以关照,后张某甲又找到张某乙提出不要没收上述货物。张某乙接受请托后,指使海关查验人员将该批货物认定为“灭蝇器”,后作退关处理。事后,被告人张某甲在宁波市北仑区的新光老板娘酒店附近送给张某乙、徐某甲存有人民币4万元、3万元的银行卡各一张。3.2010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代理报关出口品名为抹泥刀等的货物时,被北仑海关查验到其中部分是需要通关单的电动工具而不能正常出关。被告人张某甲找到张某乙要求予以放行,后张某乙违规将该批货物作直接放行处理。事后,被告人张某甲在宁波日湖附近送给张某乙人民币1万元。4.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甲为使其代理的问题货物的特殊报关业务在海关查验时能得到特殊处理,要求当时在北仑海关查验一科工作的竺某(另案处理)给予照顾,并承诺会给予好处。2010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代理报关的部分货物经竺某查验,逃避商检后被违规直接放行。事后,被告人张某甲在宁波市海曙区联丰社区附近送给竺某人民币22000元。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接受询问,并如实交代了上述其提出请托并送给张某乙、徐某甲、竺某等人财物的事实。随后,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犯罪对其立案侦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其是通过同事徐某甲认识“海田报关公司”张某甲的。2010年4、5月份左右,张某甲代理报关的一票货物被查验到夹带有部分逃商检的商品,张某甲打电话告诉其报关单号,让其帮忙直接放行。其了解情况后指示有关人员,如单货相符率达到70%-80%的就直接放行。后来张某甲的这票货物既没有罚款也没有退关,直接放行了。事后的一天,张某甲到宁波海关门口送给其1万元钱。2010年10月的一天,徐某甲给其打电话讲张某甲有一票货物涉嫌侵权让其帮忙,后张某甲也让其帮忙不要没收货物并说以后会感谢其的。其看了货物发现报的品名是取暖器,疑似侵权,就让查验人员认定为灭蝇器,并以品名不符为由作了退关处理。事后的一天,张某甲在北仑新光老板娘酒店的停车场上送给其一张宁波银行卡,金额为4万元。2010年11月,张某甲有一票货物被查验,其中部分是手工工具,部分是需要通关单的电动工具。张某甲让其帮忙把这票货物放行,其跟查验人员打招呼后就给他直接放行了。事后,张某甲在宁波日湖附近给其送了1万元钱。2.证人徐某甲的证言:2010年10月,张某甲的一批货物被北仑海关查验一科抽查而托其帮忙,这批货物不是涉及侵权就是涉及出口退税,按规定应移交法规处或海关缉私局处理。其跟张某乙打了招呼,后这批货物被罚款1000元就退关了。后张某甲在老板娘酒店附近送给其一张3万元的宁波银行卡。3.证人陈某(原北仑海关工作人员)的证言:2010年10月15日,其在查验中发现一个柜子装的货物是一种取暖器而不是报关公司所报的塑料笔筒,而且取暖器的商标字母与外国的一种取暖器相同,有侵权嫌疑。后张某乙到现场去看了这票货物,并让其在查验报告中写成灭蝇器,然后把这票货物以品名不符为由作了处理。4.证人徐某乙(义乌荣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2010年10月份,其承接一笔业务后让张某甲帮其代理报关。后这票货物被北仑海关布控查验,货主讲这票货物的商标有侵权嫌疑,让其想办法不要被海关没收,其就让张某甲找北仑海关的人帮忙。后来这批货作退关处理,其把事先讲好的5万元钱付给了张某甲。5.证人竺某的证言:2010年上半年,其在北仑海关查验一科工作期间认识了做报关业务的张某甲后,张某甲讲他想做“特报业务”,让其在查验时给他帮忙并暗示会给其好处。2010年10月份,张某甲代理的几票逃商检的货物被布控查验,正好是其负责查验,张某甲让其关照后,其都给放行了。事后的一天,张某甲在其租住的联丰社区附近送给其22000元钱。6.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证明报关公司报关出口涉案的塑料花、塑料笔筒、抹泥刀及扳手、橡胶软管等货物,并由陈某、竺某等海关工作人员进行查验以及查验的具体情况。7.宁波海关的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证明张某乙、徐某甲、竺某均系宁波海关工作人员,其中张某乙在2009年4月任北仑海关查验一科科长的事实。8.身份证复印件、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发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情况及其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如实交代其行贿事实的事实。9.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对上述认定的基本事实均予供认,所供与张某乙的证言等证据可以互相印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俞毅刚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璐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