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周超多与戴丐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305号原告:周某。被告:戴某。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周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剑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