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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诉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兆灿与江明生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兆灿,江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诉保字第37号原告张兆灿,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福州商会员工,住太原市。被告江明生,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天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住福建省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灿与被告江明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兆灿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江明生在天奇担保有限公司的股份或查封、扣押价值1466000的等额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兆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明生在山西天奇担保有限公司的股份或查封、扣押价值1466000的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爱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