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龙执民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缪林、陈冰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缪林,陈冰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109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缪林。被执行人:陈冰如。申请执行人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缪林、陈冰如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商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缪林、陈冰如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40547.49元及利息、诉讼费814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缪林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正在被本院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陈冰如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财产正在处置中,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10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念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