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法执字第495号、513号、5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麻强与张树林,刘树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刚,麻强,麻志,张树林,刘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巴法执字第495号、513号、514号申请执行人麻刚,男,47岁,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麻强,男,44岁,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麻志,男,42岁,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张树林,男,48岁,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刘树军,男,55岁,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巴民初字第2507号、2508号、2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树林开发的位于契丹新村北在张树林妻子刘艳华名下的临街商厅及住宅(1号楼010110厅、06052住宅,2号楼01041住宅、01051住宅,3号楼01011厅、04022厅、04023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孟 和执行员 :徐国文执行员 :陈殿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敬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