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朱成杰与济南华辰阳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三角(威海)华盛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杰,济南华辰阳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三角(威海)华盛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朱成杰。委托代理人于洪强,威海经济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熙章,威海经济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华辰阳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负责人孔凡珍,职位经理。委托代理人庄虔成,济南华辰阳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职员。被告三角(威海)华盛轮胎有限公司,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路南。法定代表人丁玉华,职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秀玲,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杰诉被告济南华辰阳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三角(威海)华盛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朱成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朱成杰负担。审 判 长 苗丽华审 判 员 李迎红人民陪审员 邓树善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苘俏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