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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陈镇明走私普通货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南生科技有限公司,陈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中法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深圳市南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陈伟标。诉讼代表人陈伟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镇明,男,195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军埠镇,住深圳市罗湖区,系深圳市南生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及负责人,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20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深圳市南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生科技公司)、被告人陈镇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废物罪,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南生科技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陈伟标、被告人陈镇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被告人陈镇明出资成立了深圳市南生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电子产品、中介等业务。2009年4月1日,陈镇明与香港金辉贸易有限公司林德(未归案)签订《委托书》,双方商定由林德公司在香港指定物流代理商进口货物至中国内地,陈镇明代为处理林德公司货物在内地存储及交付客户事宜,林德公司支付陈镇明每个货柜人民币1000元报酬。被告人陈镇明在为林德公司工作的过程中,根据林德提供的电话号码找到刘阳明(已判决),与之商谈包税代理进口货物事宜,最终商定由林德在香港将货物装柜、交香港东顺公司代理运输,刘阳明负责报关进口,陈镇明在深圳、东莞、增城等地收货。货物通关后,刘阳明按每个货柜货物价值不同收取人民币8至13万元的通关费用。在货物通关过程中,陈镇明明知林德公司进口货物为打印机、废硅片等电子产品,而刘阳明以伪报的“木质炭货料”、“石油沥青”、“胶粒”等品名向海关报关进口,且明知刘阳明所收取的进口代理费低于正常缴纳关税,仍积极联络、组织进口活动。2009年5月,被告人陈镇明协助徐瑞丰(已判决)、曾坤福(已判决)、章俊伟(另案处理)等与林德谈妥一批进口货物的包税代理业务。随后,陈镇明协助林德与刘阳明谈妥该批货物的进口通关时间及通关费用,确定由林德支付刘阳明每个货柜人民币11万元的通关费。5月24日早上,林德电话告知陈镇明该批货物的三个货柜将于当日通关,要求陈镇明通知刘阳明尽快将货物交给货主,陈镇明随即把该批货物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及地址发给刘阳明。因陈镇明当时在湛江,就安排陈伟林与刘阳明具体联系,并到货主安排的地点收货。当天,刘阳明将林德在斗门口岸的3个货柜(货柜号:NYKU6963861、MLCU9601599、CBHU1401740)的货物,在没有办结海关监管手续的情况下,以进口胶粒的名义,利用编号为0013854的转关运输专用《进口货物放行条》提出斗门港海关监管区,并准备将货物运至东莞、深圳、增城等地,在运输途中被拱北海关缉私局查获。案发后,陈镇明与其子陈伟林逃回老家普宁藏匿。2011年11月29日,陈镇明与其子陈伟林主动到拱北海关缉私局投案自首。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对柜号为NYKU6963861的货柜中货物进行鉴定,柜内所装货物主要为人造水晶、集成电路、液晶显示板等,经拱北海关关税处计核,涉嫌走私案值人民币7,311,638.1元,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1,369,354.47元;另有太阳能电池碎片930.7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对柜号为MLCU9601599的货柜中货物进行鉴定,柜内所装货物主要为打印机、硬盘驱动器、注塑模具等,经拱北海关关税处计核,涉嫌走私案值人民币3,612,732.72元,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685,874.13元;另有晶圆碎片1741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对柜号为CBHU1401740的货柜中货物进行鉴定,柜内所装货物主要为太阳能电池碎片,净重12,271.8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另有单晶硅块及单晶硅碎片一批,经拱北海关关税处计核,涉嫌走私案值人民币2,161,737.85元,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385,161.7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镇明的供述与辩解、被告单位南生科技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陈伟标的供述、同案犯刘阳明、徐瑞丰、章俊伟的供述、被告人陈镇明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企业登记资料、传真复印件以及相关单据、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生科技公司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走私普通货物和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废物罪。被告人陈镇明作为被告单位南生科技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及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行为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废物罪。被告人陈镇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被告单位南生科技公司及其本人均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南生科技公司为他人走私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南生科技公司、被告人陈镇明均犯有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镇明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深圳市南生科技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二万元。(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镇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琦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人民陪审员  黄道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璐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2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75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三)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四)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