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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商终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周慧娟诉马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上诉人马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13)绍嵊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某以双方经协商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元,依法减半收取530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叶青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 靓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佳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