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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邑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悦来支行诉被告郑远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悦来支行,郑远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邑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悦来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悦来镇惠通街1、3、5、7号,278、280、282、284、286、288号。负责人蔡俊,行长。被告郑远祥,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悦来支行诉郑远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悦来支行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悦来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悦来支行撤回对被告郑远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悦来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严睿劼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安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