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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叶玫与叶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玫,叶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951号原告:叶玫。法定代理人:余文龙。被告:叶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玫与被告叶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玫撤回对被告叶震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玫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