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金如耀与刘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如耀;刘晓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033号原告金如耀.被告刘晓利。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后被告先后从原告手里借去现金20000元,2012年10月29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刘晓利偿还金如耀借款10000元,双方之间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全部了结。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金如耀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