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宝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宝民初字第56号原告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工业区二号路。法定代表人谷占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少波,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中段。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晁 震代理审判员 王 敬人民陪审员 焦长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