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朱伟伟、深圳市聚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庆,朱伟伟,深圳市聚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975号原告:张国庆。委托代理人:许敏,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丽,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伟伟。被告:深圳市聚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庆诉被告朱伟伟、深圳市聚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国庆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伟伟、深圳市聚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庆自愿撤回对被告朱伟伟、深圳市聚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庆撤回对被告朱伟伟、深圳市聚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151.75元,由原告张国庆承担。该费用原告已经预交,余款人民币455.25元本院退回原告张国庆。审判员 马 东 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霄(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