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马某甲、马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663号原告:赵某某,女,1929年10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建民,淄博开发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甲,男,64岁,汉族。被告:马某乙,男,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甲、马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丽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