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临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临刑初字第4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甲。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3月16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1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6月10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6日上午,被告人郑甲以借为名从被害人孔某处骗得一辆价值人民币760元的特莱维狮牌电动自行车后,发现被害人孔某是把租房的门钥匙跟电动自行车钥匙串在一起给其的,其便产生了至被害人孔某租房内盗窃的想法。后被告人郑甲到临安市道临天九弄37号109室被害人孔某租房,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该租房实施盗窃,在经翻找未发现有价值的财物后,便将被害人孔某放于租房桌子上的一个皮夹内的电动车购买收据窃走,并至临安市道保锦路48号锦城车行,凭窃得的电动车购买收据将其从被害人孔某处骗得的电动自行车以32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已被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从临安市道保锦路48号锦城车行将涉案的电动自行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甲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辨认笔录、被害人孔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临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临安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临安市寄卖行票据、临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甲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1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