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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谢海潮与绍兴海四达皮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潮,绍兴海四达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986号原告谢海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海宏。被告绍兴海四达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诗君。原告谢海潮诉被告绍兴海四达皮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1月12日被告因企业急需短期资金,逐向原告提出短期借款。双方于当日签订短期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7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0年11月13日起至2010年12月12日止。借款利率以国家法律许可为准,服务费用双方协商确定。短期借款应于借款到期之日一次性归还,逾期金额每天收取4‰违约金罚金。协议签订之日,原告即将现金70万元交给被告,由被告代理人姜涛出具借款凭证一份。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现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承担同期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利率四倍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实际借款人为姜涛,姜涛作为刑事被告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本案案情,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海潮的起诉。本案案件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平平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海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