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拱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杭州领点展示有限公司与杭州酷鲁纳尔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领点展示有限公司,杭州酷鲁纳尔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608号原告杭州领点展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平。委托代理人张传竞。被告杭州酷鲁纳尔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天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领点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酷鲁纳尔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酷鲁纳尔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领点展示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酷鲁纳尔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领点展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酷鲁纳尔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6元,撤诉减半收取计61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918元,由原告杭州领点展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 姗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熊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