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战歧与白朝荣、白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战歧,白朝荣,白应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李战歧,男。被执行人白朝荣,男。被执行人白应平,男。申请执行人李战歧与被执行人白朝荣、白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的(2012)富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战歧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23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白朝荣、白应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朝荣、白应平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战歧欠款23000元,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凤贵审 判 员 任淑娟代理审判员 王树理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富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