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计志陆与宁波市北仑迅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大港讯达修理厂、宁波市北仑迅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志陆,宁波市北仑迅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大港讯达修理厂,宁波市北仑迅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855号原告:计志陆。委托代理人:陈惠恩、徐巍,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迅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大港讯达修理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小山路202号。法定代表人:谢志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市北仑迅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矸新大路货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王伟国,该公司执行董事。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卢晓春,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计志陆与被告宁波市北仑迅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大港讯达修理厂、宁波市北仑迅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计志陆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迅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大港讯达修理厂、宁波市北仑迅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志陆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迅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大港讯达修理厂、宁波市北仑迅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保全费538元,共计1066元,由原告计志陆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潇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柯元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