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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四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四初字第331号原告李某某,女,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尹兆林,男,195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济南天桥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刘某某,汉族,195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兆林,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12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时被告刘某某自愿补偿原告李某某10万元,并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理部分约定:被告刘某某欠原告李某某10万元。离婚后,原告李某某多次找被告刘某某催要该笔款项,被告刘某某一直未付款。现原告李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刘某某支付10万元补偿款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刘某某辩称,离婚协议书确实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无欺诈、胁迫等情况。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该10万元欠款的约定是离婚时为了面子好看写上的,不同意支付该笔款项。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7日协议离婚,并在济南市天桥区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第2条对财产处理的条款约定“房产及财产全部归女方,男方欠女方拾万元,男方的任何借款、欠款女方不负任何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某某提交的离婚协议书1份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离婚协议约定的被告刘某某欠原告李某某10万元款项的合法性。原告李某某主张,双方离婚时原告李某某收入比被告刘某某低,且被告刘某某对婚姻不忠,该10万元系被告刘某某自愿支付原告李某某的补偿款。而被告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书写欠原告李某某10万元,就是为了面子好看。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某作出债务承认系出于自愿,亦非重大误解,其所提抗辩不具有债务消灭的法定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刘某某基于离婚目的自愿对原告李某某作出补偿的意思表示,符合常理及法律规定。上述补偿款虽未约定付款期限,但法律规定,对于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李某某以离婚协议书为依据要求被告刘某某支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所欠原告李某某补偿款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巩芳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