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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902一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庆友、孟庆军、孟庆江、王文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庆友,孟庆军,孟庆江,王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902一1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黄庆友。被执行人孟庆军。被执行人孟庆江。被执行人王文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庆友、孟庆军、孟庆江、王文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福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