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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永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星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星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永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周某。法定代理人:周俊望。委托代理人:李卓毅,浙江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星星。(以下简称“被1”)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州街1255号。负责人:郑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星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8月21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朱子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