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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催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嘉兴市龙德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于洋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市龙德五金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东催字第36号申请人:嘉兴市龙德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州区新塍镇兴镇路428号内(1)号。法定代表人:于洋,总经理。申请人嘉兴市龙德五金模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嘉兴市龙德五金模具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2年12月26日、票据号码1040005221365033、票据出票人宁波亿历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佰仕电器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嘉兴市龙德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出票金额50000元、付款行中国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龙德五金模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孔奇审 判 员 陈雅玲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