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毛锦杰与翁学兵、何才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锦杰,翁学兵,何才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681号原告毛锦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志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晨。被告翁学兵。被告何才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锦杰与被告翁学兵、何才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翁学兵、何才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毛锦杰申请撤回对被告翁学兵、何才菊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锦杰撤回对被告翁学兵、何才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毛锦杰负担。审 判 长 崔 姗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熊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