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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868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5年6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刘某,女,生于1987年10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明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建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