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2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广文与朱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文,朱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504号原告:陈广文,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朱华平,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陈广文与被告朱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广文及被告朱华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广文诉称,2013年元月21日,被告朱华平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为其出具借条1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朱华平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朱华平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原告陈广文为证明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陈广文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表明原告的身份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1份,表明被告朱华平于2013年元月21日向原告陈广文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未还的事实。被告朱华平辩称,借款人民币10000元钱是事实,只因被告现在没有能力偿还,所以该款至今未还。被告朱华平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朱华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表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经审理查明,2013年元月21日,被告朱华平向原告陈广文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陈广文壹万元整,到2013年元月31号归还。朱华平2013.元月21号”。之后原告陈广文不断向被告朱华平催要,被告朱华平以没有能力偿还为理由拒不偿还欠款。为此原告陈广文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朱华平偿还欠款1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被告的当庭举证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陈广文与被告朱华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以其他理由拒不偿还无理。原告陈广文要求被告朱华平及时偿还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广文自愿放弃被告朱华平支付利息,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华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广文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朱华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 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云海涛(代)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条文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自己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