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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伟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强,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平南镇乌江村下平田四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强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陈伟强窜到平南城区百姓超市楼下智能通讯手机店门口,乘人不备,用镊子将黄XX外套左衣袋内价值人民币680元的蓝色外壳TCLi818手机一台扒走。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从被告人陈伟强身上扣押的被盗手机发还给失主黄XX。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XX的证言、被害人黄XX的陈述、视频资料、现场图、现场照片、手机发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伟强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陈伟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伟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伟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6日起至2013年9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