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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仇东安与杨创、陈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东安,杨创,陈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875号原告仇东安,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唐御宫酒店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冯春龙,陕西龙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创,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陈楠,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杨创,简况同上。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中路新华大厦19楼1号。负责人张岚,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涛,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仇东安与被告杨创、陈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称太平保险咸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东安委托代理人冯春龙,被告杨创及陈楠委托代理人,被告太平保险咸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仇东安诉称,2013年5月28日,杨创驾驶车辆将其撞伤,发生交通事故。该车登记在陈楠名下,在太平保险咸阳支公司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0107.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510元、护理费6160元、误工费207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太平保险咸阳支公司辩称,陕DLXX**号车辆在我公司办理商业险和交强险,发生事故致原告受伤属实。原告主张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过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创、陈楠辩称,陕DLXX**号车辆虽登记在陈楠名下,实际所有人是杨创。2013年5月28日杨创驾驶该车致原告受伤属实,其答辩意见同保险公司。经审理查明,陕DLXX**号车辆登记在陈楠名下,在太平保险咸阳支公司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8月11日起至2013年8月10日止,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万元。太平保险咸阳支公司《机动车商业险保单》所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约定,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2013年5月28日14时25分许,杨创驾驶该车沿本市莲湖区环城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门外西侧的信号灯处等红灯,绿灯亮时杨创驾车起步驶出约30米,适逢仇东安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杨创驾车与仇东安所骑自行车相撞,致仇东安受伤。当日,仇东安被送往西安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7天,诊断为:右足第4、5跖骨骨折、颜面部、右膝部皮肤擦伤。其住院医嘱要求留陪人,出院医嘱继续卧床2月,2月后扶拐逐步下地,定期门诊复查。产生住院费19942.62元,门诊检查费165元。其中太平保险咸阳支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下余10107.62元由仇东安支付,杨创另行支付120急救费220元。仇东安系陕西唐御宫酒店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证明仇东安系酒店美发师,2011年5月1日入职,月薪3450元,受伤后病休半年,扣发工资20700元。仇东安受伤后,由其妻闫希芹护理。2013年6月18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西公交认字(2013B】第05282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机动车商业险、交强险保单、《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入职登记表等及庭审记录在卷可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陕DLXX**号车辆虽登记在陈楠名下,杨创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仇东安受伤,杨创作为该车的实际所有人、控制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陈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造成仇东安损失为:医疗费20107.62元为实际治疗费用,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30元计510元,仇东安受伤后加强营养是必要的,其主张营养费510元尚属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护理费、误工费根据其具体伤情确定为3个月较为合理,其中护理费每天60元计5400元,误工费为10350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因该肇事车辆在太平保险咸阳支公司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故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范围部分按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赔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仇东安护理费5400元,误工费为10350元,共计1575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20107.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510元。其中太平保险咸阳支公司已垫付10000元,剩余11127.62元按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约定由太平保险咸阳支公司赔偿8902.10元,剩余2225.52元由杨创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五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赔偿仇东安医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8902.10元、护理费5400元、误工费10350元;二、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杨创赔偿仇东安医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2225.52元;三、驳回仇东安要求陈楠赔偿医疗费10107.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510元、护理费6160元、误工费207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杨创负担。(仇东安已预交,杨创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