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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刘同海与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海,王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004号原告:刘同海,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涛,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同海诉被告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同海经本院传票传唤应于2013年8月21日8时30分到庭参加诉讼,但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诉讼,根据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同海负担。审判员  司武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昌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