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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贾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丰刑初字第288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3年1月1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字(2013)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儒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拖拽吕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丰津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张良各庄村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刘某甲、刘馨潞、魏海双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某及吕某驾车驶离现场。经血液酒精检验,被告人贾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28.4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吕某、刘某甲、刘某乙、魏某、皇甫秀兰的证言、事故现场照片、伤情照某(冀)公(唐润)鉴道(痕)字(2012)872号路交通肇事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及补充说明、照片、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冀宏司鉴(2012)酒鉴字第2091号血液酒精检验报告、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警大队出具的唐公交认字(2012-9-2】第3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贾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玉山审 判 员  刘秋红代理审判员  杨亚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