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龙岗顺威煤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巨昌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120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巨昌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玉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力中,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龙岗顺威煤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纪中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深圳市巨昌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昌时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龙岗顺威煤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威煤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观���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巨昌时装公司欠顺威煤气公司货款人民币60180元(以下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未付属实。顺威煤气公司请求原审法院判令:一、巨昌时装公司向顺威煤气公司支付货款60180元;二、巨昌时装公司向顺威煤气公司支付利息金15788元(自2009年8月1日至2013年3月11日止,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三、巨昌时装公司支付顺威煤气公司利息金每月502元(自2013年3月12日至被告支付完毕全部货款时止);四、本案诉讼费由巨昌时装公司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巨昌时装公司欠顺威煤气公司货款60180元未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巨昌时装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起五日内支付顺威煤气公司货款60180元。二、巨昌时装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顺威煤气公司上述货款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巨昌时装公司负担。上诉人巨昌时装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顺威煤气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提供相应的服务,应当在所欠款项中予以扣除。二、利息计算错误,应按扣除上述第一条所扣费用,再行计算利息。请求判决撤销(2013)深宝法观民初字第495号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顺威煤气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巨昌时装公司主张顺威煤气公司未能按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但是巨昌时装公司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故对巨昌时装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4.5元,由巨昌时装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利 萍审判员 吴 心 斌审判员 程 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凌龙(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