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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4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邵x与邵xx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x,邵x1,邵x2,邵x3,邵x4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4515号原告邵x,男,1984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其群,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x1,男,1945年7月12日出生。被告邵x2,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被告邵x3,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被告邵x4,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原告邵x与被告邵x1、邵x2、邵x3、邵x4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其群,被告邵x1、邵x2、邵x3、邵x4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x诉称,原告系邵树春之孙,四被告系邵树春之子。原告与邵树春一直居住在西城区xxxx8号公租房内,承租人为邵树春。2012年4月该房拆迁,原告从出生一直在此居住,且户籍也在拆迁房屋内,理应属于被拆迁安置人。但该拆迁补偿款被邵树春领取后,未给原告分文。2013年1月16日邵树春去世,四被告应为邵树春的继承人,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邵x1、邵x2、邵x3共同支付拆迁补偿款共计75万元。被告邵x1辩称,原告陈述的亲属关系、邵树春去世时间均属实。被拆迁的房屋是一间平房,拆迁款共计260余万元左右。拆迁协议是邵树春本人签字的,拆迁款也是由其领取并分配的。邵树春生前已将拆迁款作了如下分配:邵x1领取了63万元、邵x2领取了63万元、邵x3领取了105万元、邵树春自己是63万元。后来邵x2赠与邵x310万元,故邵x3总计领取115万元,邵x2总计领取53万元。由于邵树春长期在我处居住,故邵树春又给我14万元,我总计得款77万元,邵树春得款49万元。邵x4未领取上述补偿款。上述房屋拆迁款均是由邵树春分配的,与我无关。原告并不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他从小学毕业后就不在这住了,只有邵树春一人在上述房屋内居住。邵树春生前就已经明确了分配方式,并已实际分配。如果原告想要分钱,应该起诉邵树春,不应起诉我,或者起诉邵x3,是邵x3没有给他钱,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邵x2辩称,原告陈述的亲属关系、父亲的去世时间均属实。邵树春生前,我们均轮流照顾他,此后不清楚何时由邵x1接走。房屋拆迁共得拆迁款270万元,后由邵树春分配的拆迁款,分配方案是:邵x1、邵x2、邵x3均分得63万元,后我拿出10万元、邵树春拿出一部分钱给的邵x3,故邵x3共得款105万元,邵树春应该剩了48万元。现在如果邵树春款项还有剩余,同意都给原告。被告邵x3辩称,原告陈述的亲属关系、父亲的去世时间均属实。被拆迁房屋现场户籍有三人包括邵树春、邵x和我,我实际取得的拆迁款共计105万元。我同意邵x2的答辩意见,如果邵树春的拆迁款还有剩余,同意都给邵x。被告邵x4辩称,原告陈述的亲属关系、父亲的去世时间均属实。我并未取得拆迁款,也不清楚拆迁的具体情况。现在不清楚原告为何起诉我。针对本案,我不参与任何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邵x1、邵x2、邵x3、邵x4系邵树春之子,原告邵x系邵x3之子。西城区五路通北里8号5号房屋一间(使用面积12.5平方米)系邵树春承租之公有房屋。2011年12月26日,邵树春与北京都市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两份《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邵树春作为被拆迁人分别取得拆迁补偿、补助款905754.76元及1790000元。该补偿协议载明,被拆迁房屋正式户籍为1户3人,分别是邵树春、之子邵x3、之孙邵x。邵树春领取上述拆迁补偿款后,分别给付了邵x1、邵x2、邵x3。2013年1月16日邵树春去世。上述事实,有德外派出所证明、死亡证明、户口簿、拆迁协议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邵树春与北京都市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邵树春作为房屋承租人应系被拆迁人,其有权取得拆迁补偿、补助款。邵树春生前已将该款进行分配,其行为并无不妥。原告以其系在册户籍人口为由,主张与邵树春共有该拆迁款并无法律依据,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共有法律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x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三百元,由原告邵x负担(已交纳三十五元,余款一万一千二百六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三百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邓 旋人民陪审员  刘跃新人民陪审员  王淑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