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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六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史娟诉杨启贵、被告吴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娟,杨启贵,吴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苏民六初字第348号原告史娟委托代理人王艳玲被告杨启贵委托代理人吴桂华被告吴桂华原告史娟与被告杨启贵、被告吴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娟、原告史娟委托代理人王艳玲、被告吴桂华、被告杨启贵委托代理人吴桂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娟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29日,被告杨启贵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8000元,约定月利息1分2厘。2012年3月13日,被告吴桂华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月利息1分2厘。此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始终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58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6872元,共计人民币74872元。被告吴桂华辩称,欠款属实,但现在没有给付能力。被告杨启贵辩称,同上。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29日,被告杨启贵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8000元,约定月利息1分2厘。2012年3月13日,被告吴桂华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月利息1分2厘。两笔欠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此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始终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58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6872元,共计人民币7487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及二被告陈述笔录及欠条二份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与二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偿还原告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数额,依据双方约定,应为人民币1548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启贵、吴桂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58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5480元,共计人民币734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