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469号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平国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