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初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469号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平国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