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吴伯良、吴华礼诉邓金全、邓世联、邓宇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伯良,吴华礼,邓金全,邓世联,邓宇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吴伯良,男,194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缪仲江,自贡市自流井区直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汤仁仲,自贡市大安区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华礼,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缪仲江,自贡市自流井区直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汤仁仲,自贡市大安区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金全,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邓世联,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邓宇熙,男,199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理人邓金世,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理人张善华,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伯良、吴华礼诉被告邓金全、邓世联、邓宇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伯良、吴华礼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吴伯良、吴华礼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伯良、吴华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95元,由原告吴伯良、吴华礼负担。审 判 长 刘 健审 判 员 宋 峄人民陪审员 王荣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