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龙。被告X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晓兵、诸葛诺曼。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曹观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