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87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1与赵×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1,赵×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777号原告赵×1,男,1965年9月5日出生。被告赵×2,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1与被告赵×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1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1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