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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87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1与赵×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1,赵×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777号原告赵×1,男,1965年9月5日出生。被告赵×2,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1与被告赵×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1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1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