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尖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吉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尖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某,原系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教师。2013年1月23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4月9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范雅俊,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科刑诉[2013]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某及其辩护人范雅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吉某负责处理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张慧娟、王萍等14人毕业证发放问题时,先后电话联系办假证的两名男子,并提供了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的复印件和张慧娟等14名学生的个人信息,制作了14份假毕业证,并将14份假毕业证发给了张慧娟、王萍等14人。并提供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吉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吉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视为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吉某原系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主任。2012年7月至10月期间,其在负责处理学生张慧娟、王萍等14人毕业证发放问题时,先后电话联系办假证的两名男子,并提供了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的复印件和张慧娟等14名学生的个人信息,制作了14份假毕业证发放于张慧娟、王萍等14人。另查明,被告人吉某于2012年12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害单位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的报案材料,证实该院2008级的部分学生称领到的毕业证在网上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学院立即成立调查组对此事进行核查。经了解后得知,有人私刻该院公章和校长名章制作了假的毕业证颁发给该院的13名学生的事实。2、受害人张慧娟等14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其系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2011在该学院毕业时,学校称因他们没有注册学籍,所以拿不到毕业证。他们找到当时进校时的招生老师吉某询问事由,吉某让回家等毕业证。2012年7月份,吉某打电话让回校取毕业证。后经过查询得知,他们所拿到的毕业证均系假证的事实。3、被告人吉某的讯问��录及亲笔供词,证实其于2008年9月在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因学院招收的部分学生成绩未达录取分数线,无法注册学籍并颁发毕业证,其将该情况告知学校后也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后由于学生经常找其讨要说法,学校也无法解决,其就找到两名制作假证的男子并提供了学生的身份信息,制作了14份假毕业证颁发给受害学生的犯罪事实。4、证人高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系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主管教学的副处长。其于2012年12月学校组织召开的对颁发假证一事进行调查的会议中才知道吉某给部分学生颁发假证的事情。2009年4月,其还帮助吉某做过一些这批学生的对口升学报名工作。5、证人彭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系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处长。其于2012年9月才到学生处工作。这之后学生来找学校其才知道有部分学生因没学籍无法拿到毕业证的事情。之前都是负责招生的吉某在处理这件事,听吉某说这批学生当时未达录取分数线,后来在2009年又参加了一次对口升学考试,毕业证应该在2012年才能颁发。其他详情其就不知道了。6、证人陈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系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院办主任,负责处理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印章管理工作。2012年12月份的时候有一学生家长拿着一张毕业证来找学校称网上查不到该证,其才知道学校有人颁发假证给学生。学校负责发放毕业证的部门为学生处,其没有将学校印章交给其他人单独使用过。7、证人张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系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其于2012年9月份才任职学院的副院长,学校在调查颁发假证的事情时其才知道以前负责招生��老师吉某给学生颁发了假毕业证,以前的招生工作和发放毕业证的事情其都不知情。8、证人刘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系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其于2010年7月份才任职学院的党委书记,没有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学生来校上学的事情其不知情。学校成立了调查组专门调查颁发假证的事情,也准备在2013年给没有学籍的这批学生注册学籍并颁发毕业证。吉某给学生颁发假的毕业证学校并不知情。9、证人宋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系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法人代表、院长。吉某于2007年至2008年期间在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学校于2008年招录的学生中有23名学生没有学籍,学校也在积极处理此事。但吉某私自制作假证并颁发给学生的行为其并不知情,学校更未授权和允许吉某这样做。事情发生后学校积极联系学生家长处理问题,力争将学生的损失降到最低。10、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的登记证书、山西省教育厅的批复文件以及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证明材料,证实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为经山西省省政府批准的,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并且为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事实。11、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学院于2007年至2008年期间招收的学生中无学籍的有82名。该院曾于2012年11月成立调查组专门处理吉某为部分学生发放假毕业证的事情。该学院的公章及院长名章于2007年在省公安厅备案后至今使用,从未更换过的事实。12、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并)公(刑)鉴(文)字[2013]11号、13号、32号、73号鉴定文书,证实部分受害人送检的毕业证书上的名章印文与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送检的样本印文均系不同印章盖印形成的事实。13、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汇丰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部分未报案或未提交毕业证的学生未能对其持有的毕业证予以鉴定的事实以及伪造毕业证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正在核实抓捕中的事实。14、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汇丰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扣押清单及毕业证原件,证实被告人吉某伪造的毕业证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的的事实。15、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汇丰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归案证明及新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吉某于2012年12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接受调查的事实。16、被告人吉某的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嫌疑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其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的事实以及其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的“被告人吉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视为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符合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假的学历、学位证明,损害了高等院校的形象和威信,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吉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应当视��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吉某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自首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牛艳兰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一日书 记 员  贾京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