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方亮与张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亮,张贵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110号原告方亮。委托代理人李湘胜,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贵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亮诉被告张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亮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0元,由原告方亮负担。审 判 长  沈 澄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人民陪审员  俞爱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史文钢 来自